商务部2月28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决定上述国家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新加坡公司征收6.7%~14.5%的反倾销税,对泰国公司征收11.1%~18.4%的反倾销税,对日本公司征收12.3%~34.6%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公告称,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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