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16-11-9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 GmbH)的反倾销税率为11%。
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该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6年7月1日,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GmbH)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的氯丁橡胶业务已转移至该公司,请求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管理层情况、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厂房清单、销售客户清单以及相关公证和中国驻德国大使馆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氯丁橡胶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未提出异议。
2016年9月29日,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补充提交了其股东持股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在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将氯丁橡胶业务转移至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前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销售渠道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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