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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欧盟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

来源:商务部2018年03月12日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12日

  2013年3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3月12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合格的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3月12日

商务部终止对欧盟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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