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据公告,2016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5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6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9月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11月17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3日。
合并一方陶氏于1947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97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陶氏是一家多元化的化学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及化学品、农业科学、碳氢化合物、能源产品和服务等业务。
合并另一方杜邦于1915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02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杜邦主要从事多种化学产品、聚合物、农用化学品、种子、食品配料及其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陶氏和杜邦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平等合并”方式合并,并更名为陶氏杜邦公司。陶氏和杜邦的现有股东将分别持有合并后新实体约50%的股权。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下简称陶氏)与杜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陶氏和杜邦,下同)予以补充。5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6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9月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11月17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3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陶氏于1947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97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陶氏是一家多元化的化学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及化学品、农业科学、碳氢化合物、能源产品和服务等业务。
合并另一方杜邦于1915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02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杜邦主要从事多种化学产品、聚合物、农用化学品、种子、食品配料及其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根据陶氏和杜邦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平等合并”方式合并,并更名为陶氏杜邦公司。陶氏和杜邦的现有股东将分别持有合并后新实体约50%的股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1.农化产品。
陶氏和杜邦在谷物选择性除草剂、水稻选择性除草剂、蔬菜杀虫剂、果树杀虫剂、水稻杀虫剂、棉花杀虫剂、蔬菜杀菌剂、果树杀菌剂、马铃薯杀菌剂等9个商品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
除草剂按作用范围可以分为非选择性除草剂和选择性除草剂。非选择性除草剂是一种广谱除草剂,会不加选择地杀死各种杂草和作物。选择性除草剂是指在一定剂量范围内,仅杀死杂草,而对特定作物无毒害或毒害很低的除草剂,一般专门用于特定的作物。适用于不同作物的选择性除草剂分别构成单独的商品市场。
由于不同作物常见虫害有明显差异,为了灭杀特定虫害,不同作物的杀虫剂含有不同活性成分及配比,这导致适用于某一作物的杀虫剂在适用于其它作物时杀虫效果有限甚至无效。适用于不同作物的杀虫剂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不同作物的常见病菌害通常由不同病菌或病菌组合造成,需要适用不同的杀菌剂。适用于不同作物的杀菌剂含有不同的活性成分及配比,能达到杀灭特定病菌的药效。适用于不同作物的杀菌剂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2.材料科学产品和特种产品。
材料科学产品和特种产品共涉及16个商品市场,包括低密度聚乙烯、丙烯酸酯共聚物、酸共聚物、离聚物、马来酸酐接枝共聚物、具有易开启和再密封功能性复合/配方解决方案、羧甲基纤维素等7个存在横向重叠的商品市场。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热封涂层、用于电线电缆应用的半导体混合物、三元乙丙橡胶和聚烯烃弹性体、聚酰胺尼龙66树脂、丙二醇、抗氧化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乳品混合物等9个存在纵向关系的商品市场。
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单体发生高压聚合反应生产所得,具有强度高、韧性好、耐热、耐寒等特点,主要用于生产薄膜、海绵、包装材料等。
丙烯酸酯共聚物是乙烯与丙烯酸酯共聚单体发生聚合反应的产物,主要用于生产粘合剂、表面涂层等。
酸共聚物是将乙烯和冰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通过高压发生共聚反应的产物,主要用于生产高性能密封剂、挤压涂层、覆胶膜等。
离聚物是乙烯丙烯酸等经高压聚合反应的产物,主要用于生产粘性界面层、表面涂层、密封剂、表面活性剂等。
马来酸酐接枝共聚物是将马来酸酐接枝到基础聚合物上生产而成,具有良好的偶联相容作用,能改善材料抗冲击性,主要用于生产电线电缆外包材料等。
具有易开启和再密封功能性复合/配方解决方案是由多种成分同时复合制成的混合物,主要作用为实现材料的易开性、密封性、粘合性、隔音性等。
羧甲基纤维素是纤维素经改性所得,主要作为增稠剂和稳定剂用于食品、纺织、建筑等行业。
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是乙烯与醋酸乙烯酯发生高压聚合反应的产物,柔软且具弹性,主要用于生产塑料薄膜、泡沫、电线、粘合剂、密封剂以及涂层等。
热封涂层是对纸张、薄膜或箔片基板进行干燥的热熔胶或流体,主要用于装订、包装、木工等领域。
用于电线电缆的半导体混合物是为电缆电线设计的化工混合物,能够提供抗雷击等额外保护。
三元乙丙橡胶和聚烯烃弹性体具有类似分子结构,均为聚烯烃弹性体,具有耐热、抗氧化、耐臭氧等性能,主要用于生产电线护套、耐热胶管、密封件等。二者的主要性能、应用领域、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实践中可替代使用。因此,将三元乙丙橡胶和聚烯烃弹性体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聚酰胺尼龙66树脂是脂肪族或芳香族聚酰胺,可熔融加工为纤维、薄膜或薄片,主要用于生产服装、薄膜等产品。
丙二醇是水、乙醇及多种有机溶剂的混合物,广泛用于化妆品、牙膏、香皂、甘油等产品。
抗氧化剂是阻止空气不良影响的物质,主要用于延缓食品等的氧化进程,起到延长食品储存期的作用。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是一种纤维素衍生物,广泛用于建筑业、陶瓷业、印刷业、食品等行业。
乳品混合物是指专门用于生产乳品或食品的混合物,主要作用为保持食品口味等。
(二)相关地域市场。
谷物选择性除草剂、水稻选择性除草剂、蔬菜杀虫剂、果树杀虫剂、水稻杀虫剂、棉花杀虫剂、蔬菜杀菌剂、果树杀菌剂、马铃薯杀菌剂等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向中国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成分和使用方法取决于各国的环境、气候、土壤特性、地形及农民作业方式等具体情况,中国客户和农业平台公司多在国内购买相关产品。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本案涉及的离聚物、酸共聚物等材料科学产品和特种产品属精细化工产品,价值较高,运费和关税不构成在全球流通的障碍,其生产、供应及采购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亚洲客户(包括中国)通常由北美工厂供货。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交易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全球农化市场集中度较高,先正达、拜耳、巴斯夫、陶氏、孟山都和杜邦6家公司占据77%市场份额。上述企业拥有较强研发实力、丰富产品储备和专利成果、雄厚资金实力,形成研发-农药专利-市场产品-丰厚利润的良性业务模式,为“创制型农药企业”,其余企业可分为有一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仿制药生产和开发的“仿制药为主的农药企业”和为数众多的购买活性成分生产制剂或为以上两类企业代工的“农药制剂企业”,后两类企业很难与第一类企业竞争。
1.交易可能进一步增强双方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的控制力。
交易前,陶氏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长期稳居首位,第2-7名竞争者合计份额不足其50%。陶氏2005年推出的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五氟磺草胺一直是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销量最大的产品。陶氏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可替代程度不高,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杜邦是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重要的创制型企业,拥有在境外上市并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产品,其进入VQ阶段(开发阶段而非早期发现阶段)的某产品是30多年来第一种新作用机理产品,一旦上市,将对相关市场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可替代程度亦较有限,利润率也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份额接近40%,市场力量和研发能力得到整合,市场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资金、技术和研发能力是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竞争的决定因素。由于新活性成分筛选成功率日益下降、研发成本日益增加、专利保护期被缩短、环保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新产品上市难度不断加大、周期不断延长。受制于以上因素,近年来,市场前7位经营者排名比较稳定,未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因此,相关市场短期较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及时进入市场,并对集中后的双方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
3.交易可能对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别为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重要的创新力量,各自在研发领域展开竞争,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储备丰富,交易将消除双方展开竞争的基础。交易后,交易双方可能减少进行技术研发的动力、减少目前平行创新领域(具有相同靶向产品)的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该商品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可能损害下游经销商利益。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经销商在产品定价、推广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对生产商较为依赖,处于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经销商将对农药质量(包括安全性)承担负责,因此,下游经销商对生产商依赖度进一步增强,更愿意代理有较高知名度跨国企业的产品。交易完成后,陶氏和杜邦在水稻选择性除草剂销售领域的竞争将被消除,由于合并前陶氏和杜邦在中国主要省份的经销商并不重合,双方原有经销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谈判地位被进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交易在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可能进一步增强双方在水稻杀虫剂市场的控制力。
2011-2015年,杜邦稳居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第1位,份额通常为排名第2位竞争者的近两倍。杜邦的水稻杀虫剂产品氯虫苯甲酰胺全球单产品销售额过10亿美元,上市10余年来仍维持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高利润率,拥有较强实力。陶氏在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拥有较强创制能力,其活性成分的推出速度和产品储备明显优于其他竞争者,市场潜力较大。陶氏已上市的水稻杀虫剂产品氟啶虫胺腈对杀灭中国水稻最主要的虫害之一的水稻飞虱效果尤为明显,国内暂无其他产品在效果上能与之抗衡。杜邦针对水稻飞虱类害虫研制的三氟苯嘧啶已在中国获得登记,即将上市。实验结果表明,该药物“高效、快速、用量低、对环境友好”。交易后,交易双方集中了陶氏和杜邦的市场力量和研发能力,尤其是在水稻飞虱防治上同时拥有氟啶虫胺腈+三氟苯嘧啶的产品组合,已有的领先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对该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水稻杀虫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如前所述,由于新活性成分筛选成功率日益下降、研发成本日益增加、专利保护期被缩短、环保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等原因,2011-2015年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前7位竞争者基本稳定,较少出现有实力的新进入者。因此,中国水稻杀虫剂市场短期内较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及时进入市场,并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
3.交易可能对水稻杀虫剂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一样,交易前陶氏和杜邦分别为水稻杀虫剂市场重要的创新力量,在研发领域展开竞争,研发投入大,产品储备丰富。交易后,交易双方可能减少进行技术研发的动力、减少目前平行创新领域的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该商品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可能损害下游经销商的利益。经销商通常同时经营水稻杀虫剂和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产品,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一样,交易完成后,随着陶氏和杜邦在水稻杀虫剂销售领域的整合,双方原有经销商可能被整合或被淘汰,谈判地位被进一步弱化,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交易在酸共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导致双方在酸共聚物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全球及中国酸共聚物市场结构类似,市场竞争者较少,集中度较高。2015年,陶氏和杜邦在全球酸共聚物市场份额分别为15%和33%,合计份额为48%;在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2%和63%,合计份额为75%。交易前全球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为2008,交易后为3002,市场集中度增量(△HHI)为994;交易前中国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为4594,交易后为5958,市场集中度增量(△HHI)为1364。交易前相关市场已高度集中,本交易将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交易双方的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
2.交易将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陶氏和杜邦分别位居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第1名和第3名,中国酸共聚物市场第1名和第3名,彼此互为重要的竞争对手,互相制约。交易将消除该相关市场两个重要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3.相关市场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新建酸共聚物工厂投资金额较大,相关设备维护成本较高,相关市场存在一定技术壁垒。近年来该相关市场竞争者较稳定,较少有新市场进入者,无法对集中后的双方形成有效竞争约束,难以抵消本交易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交易在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导致双方在离聚物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全球及中国离聚物市场结构类似,市场竞争者较少,集中度较高。2015年,陶氏和杜邦在全球离聚物市场份额分别为约1%和90%,合计份额为91%;在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0.01%和接近100%,合计份额100%。交易前,杜邦在全球和中国离聚物市场已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尽管陶氏市场份额不高,但构成重要竞争约束。交易完成后,双方对离聚物市场单方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和可能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2.交易将减少或消除离聚物市场竞争。陶氏和杜邦是全球离聚物市场为数不多的竞争者,是中国市场仅有的两个竞争者。此项集中将减少全球市场的竞争者和竞争约束,彻底消除中国市场的竞争约束。
3.相关市场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进入者。离聚物最早为杜邦的专利产品,虽已过保护期,但杜邦在该领域仍具有领先技术优势。离聚物生产需要大量客户测试和认证,市场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以上工作,无法对集中后的双方形成有效竞争约束,难以抵消本交易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剥离业务的范围及有效性、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行为性条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2017年4月24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陶氏和杜邦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杜邦用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活性成分甲磺隆、四唑嘧磺隆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研发产品[研发产品A]和[研发产品B];剥离杜邦与水稻选择性除草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二)剥离杜邦用于水稻杀虫剂的活性成分溴氰虫酰胺、氯虫苯甲酰胺、茚虫威和仅包含上述活性成分的制剂及所有相关产品登记和等待中的产品登记;剥离内容包括所有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员工;剥离杜邦与水稻杀虫剂相关的全球科技部门和地区性开发部门。
(三)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苄嘧磺隆、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和杜邦在中国现有的仅包含以上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
(四)为专门控制水稻飞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销售的其他仅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苄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双方在中国现有的所有仅含有以上7种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现有的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即特福力)和爱本(氟啶虫胺腈+毒死蜱)。
(六)剥离陶氏的酸共聚物业务,包括相关生产资产、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供应合同、知识产权和运营协议等。
(七)剥离陶氏的离聚物业务,包括相关产品、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知识产权和生产协议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成,应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九)在商务部正式批准上述剥离业务买方和出售协议前,陶氏与杜邦的合并交易不得实施。
(十)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及相关附件最终稿对陶氏、杜邦及集中后成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 务 部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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