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其中对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这八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低去除效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此标准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此标准控制要求。
标准有何特点?
《标准》对VOCs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工艺管理要求、监测要求、核算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标准》充分考虑行业差别、地域差别、企业差别,将关中地区与陕南、陕北区别对待,对关中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实行了分类管控。
《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作了规定,要求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针对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位,应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米处,高度不低于1.5米。
《标准》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全省印刷、木质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8个行业的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率指标均高于国家标准和兄弟省市地方标准。
标准实施后,将达到什么效果?
初步估算,标准实施后,陕西省将有78%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受到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所涉及的8个主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总量可达65%以上,全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将在现有水平上削减至少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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