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聚酰亚胺材料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与上海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新材”或“交易对手方”)签订了聚酰亚胺材料《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总计金额人民币6,461,621.27元(分为三批次,第一批次金额为1,182,581.27元;第二批次金额为2,639,520.00元;第三批次为2,639,520.00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1.23%。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
上述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合同签订和执行属总经理审批权限,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青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1月7日
经营范围: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金属及合金材料、化工材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手方信誉优良,支付及履约能力强。
三、本次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大洋新材本次签订合同的重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价格:公司与大洋新材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461,621.27元;
2、结算方式:大洋新材收到预付款或货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付给公司;
3、合同签署时间:2016年1月4日;
4、合同生效时间:合同于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交货时间:第一批产品,在近期发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点;第二批产品,在2016年12月发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点;第三批产品,在2017年5月分两批发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点;
6、运输方式:公司承担货物运输至大洋新材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费用。以公路零担托运为主要形式。如大洋新材要求公司提供公路零担托运方式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运输方式,大洋新材应自行承担因此超出公路零担托运方式之外产生的运输费;
7、违约责任: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大洋新材损失的,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实际损失。大洋新材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大洋新材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次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合同履行所需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和产能等要素,具备合同产品承制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签订首批订单标志着公司聚酰亚胺业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将不断致力于该项业务的拓展;
2、本次签订的合同金额较小,且产品将分批次发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性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同金额较小,且产品将分批次发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执行有存在违约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大洋新材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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