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5月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涉案产品继续按照原有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6年3月2日,商务部收到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51%,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率为2%-151%,欧盟地区反倾销税率为11%-151%。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2011年5月10日起,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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