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国有股股权性质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实业”)转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16]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鉴于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14]86号)同意万华实业由国有绝对控股变更为国有相对控股,万华实业已不符合国有股东界定条件,同意取消其证券账户的“SS”标识。
万华实业已于2016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账户性质变更手续,万华实业证券账户性质变更为非国有股东账户,万华实业持有万华化学1,091,880,317股(股权比例为50.50%)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一般法人股。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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