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完成司法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05),公司就股东许俊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履职《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立案。
2014 年 8 月 26 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 00093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持有的原告湖北回天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1900094 股股票以每股12.25 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章锋、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史襄桥,第三人同时向被告许俊支付对价。应缴税款和股票交易、变更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缴纳、办理。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4-66)。
许俊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 00093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10 月 16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二终字第 00003号,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042 元,由许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78)。
二、股份司法过户执行情况
2016 年 1 月 8 日,许俊所持回天新材 1900094 股股票已完成司法过户给公司现任董事章锋、董事吴正明、董事刘鹏、董事、总经理王争业、董事史襄桥,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股权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长章锋、董事吴正明、董事刘鹏、董事、总经理王争业、副总经理赵勇刚为公司一致行人,本次受让前合计持股数量为 69,102,734 股,持股比例为34.48%,本次受让后合计持股数量为 71,002,828 股,持股比例为 35.43%。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其他说明
上述股权受让人章锋、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史襄桥等五位董事,在本次股权受让同时声明:将此次受让股权(满足减持条件时)的收益全部无偿捐赠给回天新材工会“爱心基金” ,用于公益事业。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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