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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签署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2018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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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80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标的资产交付与过户、新增股份登记与上市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为了交易购买资产协议整套文件的一致性,本次补充协议标题的主要内容未作变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故本次相关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双方介绍:

  甲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盛杰、李成惠、龙成国、李东、曾健、佟子枫、任红军、徐珮璟、曹洋、刘志远、曾文钦、盛建强、张文琴、范凯、韩炳刚、姜华、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共计32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的背景:

  (1)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9日分别签署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杰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东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合称“《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价股份已完成发行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尚需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现金对价。

  (3)根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的实际进展情况并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拟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作出相应调整。

  为此,协议双方在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商业原则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及《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2、对价支付安排之现金支付

  甲方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按如下方式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向乙方之刘志远、曾文钦、盛建强、张文琴、范凯、韩炳刚、姜华、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23名交易对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必控科技

 

股权比例

交易作价(元)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

 

付对价(元)

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元)

1 刘志远 8.28% 38,090,029.91 26,663,020.94 11,427,008.97
2 曾文钦 1.42% 6,524,371.10 6,255,447.62 268,923.48
3 盛建强 1.28% 5,900,548.50 - 5,900,548.50
4 张文琴 1.26% 5,799,245.23 - 5,799,245.23
5 范凯 1.03% 4,727,485.98 3,309,240.19 1,418,245.79
6 韩炳刚 1.00% 4,595,351.28 3,216,745.90 1,378,605.38
7 姜华 0.97% 4,457,343.93 - 4,457,343.93
8 朱丽双 0.88% 4,037,449.21 - 4,037,449.21
9 刘强 0.81% 3,732,071.23 3,732,071.23 -
10 荣晨羽 0.80% 3,664,535.72 2,565,175.00 1,099,360.72
11 施常富 0.60% 2,767,487.91 1,937,241.54 830,246.37
12 刘国洪 0.48% 2,202,245.02 1,541,571.52 660,673.51
13 陈霞 0.43% 1,996,702.15 647,460.04 1,349,242.12
14 刘东 0.27% 1,247,938.85 873,557.19 374,381.65
15 徐兵 0.24% 1,108,463.33 513,857.17 594,606.16
16 刘家沛 0.23% 1,064,418.43 745,092.90 319,325.53
17 韩宏川 0.19% 880,898.01 616,628.61 264,269.40
18 侯彦伶 0.18% 844,193.93 359,700.02 484,493.91
19 袁永川 0.16% 734,081.67 513,857.17 220,224.50
20 刘道德 0.13% 609,287.79 426,501.45 182,786.34
21 赵健恺 0.08% 367,040.84 256,928.59 110,112.25
22 杨润 0.07% 308,314.30 215,820.01 92,494.29
23 雷雨 0.03% 146,816.33 102,771.43 44,044.90
合计 20.82% 95,806,320.65 54,492,688.52 41,313,632.14

  除刘志远、曾文钦、盛建强、张文琴、范凯、韩炳刚、姜华、朱丽双、刘强、荣晨羽、施常富、刘国洪、陈霞、刘东、徐兵、刘家沛、韩宏川、侯彦伶、袁永川、刘道德、赵健恺、杨润、雷雨等23名交易对方外的剩余乙方各方依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应取得的现金对价,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30日内,由甲方向剩余乙方一次性支付;若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事宜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成功实施的,则甲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届满之日起3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向剩余乙方支付。

 

股东名称

持有必控科技股

 

权比例

交易作价(元)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

 

付对价(元)

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元)

1 盛杰 36.08% 165,976,894.27 116,183,825.99 49,793,068.28
2 李成惠 2.65% 12,207,778.24 6,857,056.92 5,350,721.32
3 龙成国 1.67% 7,696,112.27 5,387,278.59 2,308,833.68
4 李东 1.44% 6,624,353.03 4,637,047.12 1,987,305.91
5 曾健 1.39% 6,393,851.38 4,475,695.97 1,918,155.41
6 佟子枫 1.32% 6,072,323.61 4,250,626.53 1,821,697.08
7 任红军 1.23% 5,652,428.89 3,956,700.22 1,695,728.67
8 徐珮璟 0.96% 4,416,235.35 3,091,364.75 1,324,870.61
9 曹洋 0.58% 2,664,716.48 1,865,301.53 799,414.94
合计 47.32% 217,704,693.52 150,704,897.62 66,999,795.90

  甲乙双方确认,因本次交易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乙方各方支付。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余税费由乙方自行依法缴纳。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补充协议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提前解除或终止。

  四、违约责任

  1、本补充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现金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照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乙方项下各主体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必控科技股份的相对比例支付给乙方,但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发行股份逾期登记或现金逾期交付的除外。

  五、 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系对《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补充与修改,与《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适用《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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