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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触刑罚

来源:北京日报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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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兰某经营一家建材厂,主要经营胶水,拥有两个正规注册商标,但这两个品牌胶水在市场上销量一般。一次,有人来厂里推销市场畅销品牌胶水包装桶,兰某与妻子孙某商议后决定购买该品牌包装桶,将厂里生产的胶水灌入桶内对外销售。今年8月,该畅销品牌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兰某冒用该公司商标生产销售胶水,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兰某及其妻子被民警查获,在厂内及送货车内查获畅销品牌胶水909桶(价值近8万元)。经畅销品牌公司鉴定,查获产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近日,兰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案释法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触犯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类案件之所以会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从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侵权者禁不住巨大的利润诱惑,铤而走险。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目前,人们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侵权人将注册商标商品当作普通商品生产,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三是“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现实执法中,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四是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网络监管的疏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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