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韩泰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7.52万元。
经查,2012年至2013年,上海韩泰公司在销售卡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特约经销合同书》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以终止合同或扣除市场规范保证金作为违反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处罚措施。在实际经营中,为确保经销商执行合同规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上海韩泰公司向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市场规范保证金,制定了包含最低批发价的指导价格表以及市场规范公函,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销售产品。
上海韩泰公司与相关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上海韩泰公司在调查前已主动停止部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部分证据,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市场规范保证金,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等情节,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上海韩泰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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